question-icon 为什么信用证和托收的性质不同?

我在做进出口贸易,涉及到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结算方式。不太明白它们明明都是跟货款支付相关的,为啥性质就不同呢?想知道背后具体的法律原因和区别,以便在实际业务中能正确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展开 view-more
  • #信用证托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信用证和托收的基本概念。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充当了中间担保的角色,只要出口商按照要求提供了合格的单据,银行就会付款。而托收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主要依赖于进出口商之间的商业信用。 从性质不同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方面,信用基础不同。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就意味着出口商收款有相对可靠的保障,因为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更可靠。而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仅仅是按照出口商的指示行事,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银行没有义务代其付款。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不同。在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出口商)之间的信用证关系等。这些关系由信用证的相关法律和惯例来调整。而在托收业务中,主要是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关系相对直接。 此外,风险承担也不同。在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可能导致银行拒付,但只要单据相符,收款相对有保障。进口商则面临收到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而在托收结算中,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因为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其商业信用,如果进口商违约,出口商可能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的损失。综上所述,由于信用基础、法律关系和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信用证和托收性质不同。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