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离婚后起诉探视权需要哪些材料?


首先来谈谈夫妻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 在法律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商量好财产怎么分,那就按商量好的来。要是协议不成,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判决时会遵循一些原则,比如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上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债务也有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在《民法典》各条法律规范中都有体现。还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因为从很多方面来看,离婚后女性可能相对处于弱势,所以在财产份额上可能会适当给女方多分,或者把像住房这种对生活很重要的财产分给女方。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也很关键,就是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比如生产资料要分给能更好发挥其作用的一方。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规定,不能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的 。 接着说离婚后起诉探视权需要的材料。 起诉探视权首先要拟写一份探望权起诉状,内容包含双方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需要准备的材料有:身份证等身份信息材料,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离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有关孩子探望权的协议书,如果之前有相关协议的话;按时支付抚养费的相关单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抚养义务;还有探视一方拒绝让探望一方探望孩子的证据,比如录音、证人等,这能证明对方存在阻挠自己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总之,法律规定这些是为了保障探视权纠纷能够合理公正地解决,维护当事人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