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是否有标准?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跟着对方生活,我很想念孩子,想定期去看看孩子,但是又担心对方不同意或者设置各种阻碍。我想知道具体探视权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探视的时间、方式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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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是有标准的。 首先,探视权是法律赋予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也就是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出自《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例如,夫妻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就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母亲需要配合父亲行使这一权利。 其次,探望的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见面,比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等;也包括交往,例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再者,探望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二是逗留性探视,这是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最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可以先自行商量怎么探望孩子、什么时候探望等问题,如果商量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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