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的时间、方式能不能自己定,要是对方不配合我该怎么办等具体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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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明确了探视权是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配合的责任。 其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比如,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每周探视几次、每次探视多长时间、在什么地点探视等具体内容。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父母双方的工作、居住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最后,如果亲生父母对子女的探视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当地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此类行为。例如,探视一方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暴力倾向或者教唆孩子做不良行为等情况,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可能会中止其探视权。但当这些负面因素消除以后,探视的权益应该得到恢复,其可以继续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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