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该怎么起诉?


离婚后,若对方不让看孩子,起诉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要点如下: **一、明确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明确了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实现该权利的义务。若对方阻止探望,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受侵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准备起诉材料** 1. **起诉状**:需要明确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同时,要清晰阐述诉讼请求,比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明确探望的具体方式(如每周探望几次、每次探望的时长等)和时间安排。此外,还需在起诉状中陈述事实和理由,详细说明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具体情况,如对方采取了哪些阻止探望的行为等。 2. **证据材料**: - 证明双方离婚的相关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这些材料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和探望权的相关约定或判决情况。 - 对方不让看孩子的证据,例如对方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对方阻止探望的事实,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还可以提供一些能够反映对方阻止探望行为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 3. **其他材料**:还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 **三、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则为经常居住地。但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方式达成离婚协议,并且法院已经对探望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判决,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无需再次提起诉讼,只需直接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即可。 **四、提交起诉材料并等待立案** 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一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会予以受理,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案件正式立案。 **五、参加诉讼庭审** 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开庭审理的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需要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被告则有机会进行答辩和质证。双方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六、等待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确实存在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的行为,一般会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