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我在了解挪用公款相关法律时,对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计算这块不太明白。比如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存在多次挪用且有归还情况,不知道这种复杂情形下数额该怎么认定。想清楚了解不同情形下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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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例如,某人第一次挪用公款10万元,第二次又挪用10万元用于归还第一次的挪用款,案发时第二次挪用的10万元还未归还,那么就以这10万元作为挪用公款的数额。 其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比如,某人多次挪用公款,每次5万元且均未归还,那么挪用公款数额就将每次的数额相加进行累计计算。 另外,如果是不同用途且符合定罪标准的,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计算。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同时,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相关计算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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