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怕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摊上事儿,想了解一下公司法里规定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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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里,股东连带责任指的是当公司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时,股东要和公司一起对相关债务等承担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是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好比大家一起成立公司,说好每个股东出一定的钱或物,但有个股东实际拿出来的东西价值比约定的低很多,这时不仅这个股东要补齐差价,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要一起负责。 其次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股东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把公司当成挡箭牌来逃避债务,如果这么做了,就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负责。 再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把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后是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有股东把投入公司的钱偷偷拿走,其他协助的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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