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对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这块不太明白。我自己也参与了一些公司投资,就想搞清楚在什么状况下,股东得承担连带责任。是经营出问题,还是资金方面有状况,会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呢?想了解具体有哪些情况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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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运营中,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股东出资不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要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需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同样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和第九十三条 。 第二种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话,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种是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会支持;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也会支持。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 第四种是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二人以上,法人未成立的,设立人承担连带债务 。 第五种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该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六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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