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有什么规定?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最近听说税务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会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形下会移交?移交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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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主要涉及税收违法犯罪等情况,相关规定对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一下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情形。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税务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涉嫌构成犯罪时,税务机关就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比如,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可能涉嫌逃税罪,此时税务机关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另外,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属于应移交的情形。 其次,关于移交的程序。税务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后,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税务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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