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有多种主要手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责令限期缴纳。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时,会向其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此期限内将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缴纳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这就是责令限期缴纳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一措施,目的是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对逾期纳税行为进行一定的经济惩戒。 再者是强制执行措施。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这些规定在《征管法》第四十条中有详细说明。 另外,还有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在《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表述。 最后,对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