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标准包括哪几个方面?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标准包含多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适用主体方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好比在一场关于房屋归属的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还有一个人主张这个房屋是自己的,这个人对房屋有独立的权利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限于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或行使民事权利受到障碍,以及在原案判决中负有返还带教赔偿等义务;二是当事人具有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优先权利,即法定优先权;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对其利益造成损害。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这些主体要求的才能提起该诉讼。 其次是管辖法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便利性,因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对案件情况最为了解。 然后是提起时限和事由。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提起事由方面,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再者是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最后是审理范围。进入审理程序后,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实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结果条件是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且确实因为错误的裁判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相关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