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可以要求行政诉讼第三人赔偿损失?

我打行政诉讼官司,感觉这场官司的第三人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能不能要求这个第三人赔偿我的损失,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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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能否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如果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当事人的损失,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过错,那么当事人是有可能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虽然该条文未直接提及第三人赔偿损失的问题,但从法理上来说,如果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所涉及的事件中有过错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在一些行政许可案件中,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此时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再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第三人恶意举报,行政机关据此作出错误处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当事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不过,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第三人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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