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会进行审理吗?
我在了解行政诉讼相关内容时,对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要是提出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到底会不会审理呀?心里挺疑惑的,希望能清楚了解这里面的规定和具体情况,想搞懂在什么条件下法院会受理审理这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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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是会进行审理的。首先来了解一下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诉讼里的第三人,因为一些不是自己的原因没能参加之前的诉讼,结果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还损害到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就可以提起这个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一定条件。主体上,提起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界定标准是“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管辖法院方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提起时限是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要是逾期,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会驳回。提起事由方面,程序上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实体上要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结果上要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后果。 当第三人提出行政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后,法院会对起诉人的主体资格、起诉的时间、证据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经审查认定第三人确实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法院就会依法进行审理,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来决定是否支持第三人的撤销请求。若撤销理由成立,法院将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和调解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并重新作出裁判;若撤销理由不成立,则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正在进行的诉讼,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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