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共同诉讼参加人如何认定,有哪些判例?

我在行政诉讼里涉及到共同诉讼参加人的认定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共同诉讼参加人的,也想知道实际判例里都是怎么判断的。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认定方法,以及有没有类似的实际案例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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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参加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共同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参加人就是参与到这个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为共同诉讼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被称为必要共同诉讼,而因同类行政行为引起的、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则是普通共同诉讼。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因同一行政行为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共同受到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的约束,他们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这些行政相对人就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参加人。因为他们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在实际判例中,法院会审查各当事人与该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果这种关联性是基于同一行政行为产生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就会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 对于普通共同诉讼参加人的认定,除了要因同类行政行为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需要满足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这两个条件。比如,多个商家都认为某一行政机关的同一类市场监管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这些商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审理的效率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只有在法院认为可以合并且当事人也同意的情况下,这些商家才会成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参加人。 在实际判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市政府对一片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多户居民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居民是因同一征收行政行为而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就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法院在审理时,会将这些居民的案件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确保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审查具有一致性和公正性。通过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理解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参加人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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