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听说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具体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提起这个诉讼有什么作用和限制,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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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通俗来讲,就是有的时候,一场官司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存在一些没参与这场官司的人,他们如果发现这个判决结果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是因为一些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那么就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后的六个月内,向作出这个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来的判决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不过,存在一些不得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比如非讼案件不适用,非讼程序案件基本采用书面审理,所作裁判不具有既判力,在救济上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像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也不适用,因为这会影响社会关系稳定。还有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相关概念: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非讼案件:是指不通过法院的一般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案件。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判决对全体代表人及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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