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追加第三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好比在一场关于房屋所有权争议的诉讼中,如果有另外一个人站出来说,这房子既不是原告的,也不是被告的,而是自己的,那么这个人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可以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来。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以质量问题起诉甲,而这批货物是甲从丙处购买的,如果乙胜诉,甲可能会向丙索赔,那么丙和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丙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能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此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追加第三人的程序方面,法院一般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追加的条件。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追加,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追加条件,会发出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收到通知后,就成为了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