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有哪些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启动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未参加庭审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再审的主体一般是参与案件审理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或被告。简单来说,前者是没参与庭审但权益受影响的人,后者是原本打官司的当事人。例如,甲和乙打官司,丙没参与,但判决结果损害了丙的权益,丙就可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甲或乙对判决不满意,就可能申请再审 。 其次,针对对象有所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损害了其物权或债权优先权等合法权益的生效民事判决;再审针对的生效民事判决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上。打个比方,若一份判决让第三人的房子产权出现问题,第三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原判决把事实搞错了,比如把借款金额算错,当事人就可申请再审。 再者,程序环节有别。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样,可以有一审、二审、再审;再审程序只有审判监督这一个特别的程序。也就是说,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满意还能上诉,而再审通常就是直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 最后,管辖法院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由原审法院负责管辖;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例如,原来案子在基层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在基层法院;要是申请再审,通常会到中级法院。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两者在程序上的不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