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属地管辖有哪些规定?


诉讼属地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等与地域相关的因素来确定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的制度。它能明确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在民事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属地管辖有诸多规定。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起诉乙要求还钱,乙的住所地在A地,但他在B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甲通常应向B地法院起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有特殊的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在C地,乙在D地,合同约定在E地交货,若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既可以向D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E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假设甲在F地被乙侵权,那么甲可以向F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乙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例如,甲在G地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发生在H地,G地和H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