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审查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听说法院会对管辖权进行审查。我不太清楚法院审查管辖权具体有啥规定,比如审查依据、审查程序这些。要是法院审查后认为没管辖权会怎样处理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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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是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审理的重要环节。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受理和审理特定案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主动对管辖权进行审查。这是因为管辖权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后续的审理活动可能就是无效的。对于地域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比如,甲起诉乙还钱,通常甲要到乙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不同类型和标的额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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