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近涉及到一个诉讼案件,我作为被告,感觉受理案件的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要提起管辖权异议得满足什么条件呀?是有时间限制,还是对主体身份有要求呢?就想具体了解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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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过要注意,一般主要是被告提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正常情况下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没有异议权,不过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 其次是时间条件,一般要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超过这个法定期间,人民法院通常不再受理。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 另外,从形式上来说,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一般也会被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并且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会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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