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哪些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太清楚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想具体了解一下它们在时间、原因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哪些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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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详细为您解释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发生的时间来看。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而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没有时间限制。 其次,导致它们发生的事由不一样。诉讼时效中止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还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是权利人与义务人的主观行动导致的,比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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