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能中断吗

我在处理连带责任保证相关事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太清楚。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到底能不能中断,要是能中断,具体是在哪些情形下会中断呢,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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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简单讲,诉讼时效就是给权利人行使权利规定的一个时间限制,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诉讼时效中断,就是在这个时效期间内,因为一些特定的事由出现,导致已经过去的时效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像是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还钱;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也就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主张权利;四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也从侧面说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并且在后续过程中,要是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并重新计算。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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