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在涉及一般保证的事务里,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情况会让诉讼时效中断。担心因为不了解这个,在实际遇到问题时错过时效,想具体知道都有哪些情形会导致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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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简单来说,就是在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为某些法定的事情发生,让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首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就是说,债权人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比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发书面通知,明确说让对方还钱,这种情况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其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比如债务人给债权人写个条子,说承认欠对方钱,并且答应什么时候还,这就表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也就中断了。 再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这样做了,诉讼时效就会中断。 最后,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像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消等,这些都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一样的效果,能让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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