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起诉时一般保证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我在涉及债务纠纷的事情,里面有一般保证人。我想知道要是共同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是和债务人完全一样,还是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很想弄清楚这个,好让自己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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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共同起诉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首先,得了解什么是一般保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叫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存在不同情形。如果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那么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要是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经法院释明后,若债权人不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并且法院也未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此时应当驳回起诉。 而当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过,即便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不存在《民法典》第687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四种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那么仍应保障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总之,一般保证人在共同起诉中的法律地位既区别于债务人,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对其先诉抗辩权等权利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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