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同起诉吗
我在给别人借款时,有一个人提供了一般保证。现在还款期限过了,债务人没还钱。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想知道能不能把债务人和这个一般保证人一起起诉,要是能一起起诉的话,后续流程和结果会受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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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是可以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同起诉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一般保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是一般保证。简单说,就是先找债务人还钱,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轮到保证人承担责任。 在诉讼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也就是债务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利同时把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告上法庭。 不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把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同起诉,好处是方便案件协调和审理,能保障债权人权益。但在实际审判中,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即便一起起诉了,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完成前,一般保证人可能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总之,虽然可以一同起诉,但要了解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这个关键要点,以及相关特殊情况,这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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