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有哪些法律规定?
诉讼中止,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没办法继续下去,只能暂时停下诉讼程序,等这些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接着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中止诉讼:
一是一方当事人死亡,这时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不是要参加诉讼。比如说老张起诉老李,结果打官司过程中老张去世了,这时候就得看老张的继承人愿不愿意接着打官司。
二是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像当事人突然精神出现问题,没办法正常进行诉讼活动,得先确定能代表他进行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比如公司破产了,得先明确由谁来承接公司在诉讼里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比如遇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当事人被困无法参与诉讼。
五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还没有审结。比如一个侵权案件,要以另一个专利确权案件的结果为基础,而专利确权案还没结束,那侵权案就得先中止。
六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个兜底条款,给一些特殊但没列举的情况留有余地。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裁定一出来就产生法律效力。等到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相关概念:
诉讼中止:在诉讼进行中因特殊情况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情况消除后恢复。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接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关系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不可抗拒的事由:人力无法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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