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自认为在婚姻中没有过错,想知道能不能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能要求赔偿,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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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离婚时无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首先,这里的“无过错方”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导致离婚的原因不存在过错行为的一方。而“损害赔偿”是对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的身心伤害、财产损失等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行为;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长期对家庭成员进行折磨、歧视,或者不尽抚养、赡养义务等;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来判断。 关于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一般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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