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可不可以要精神损失费?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我感觉自己在这段婚姻里受到了伤害,想知道能不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能要,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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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这里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准确表述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维护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因对方过错导致自身精神受到伤害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当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就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给另一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那么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自己因此受到了精神损害。比如,对于家庭暴力,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 总之,离婚时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费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情形,并且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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