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归哪个法院审理?
我有个官司,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清楚这种管辖权异议到底该由哪个法院来审理。是原来受理案件的法院,还是别的法院呢?我想弄明白这个,好心里有底应对后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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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异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法院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是由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之所以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来审理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基于司法效率和程序便利的考虑。如果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就将案件随意移送给其他法院,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程序的拖延。而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能够相对高效地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和判断。 在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是否有管辖权。比如,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在受理法院辖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就会对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等情况进行审查。 如果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诉讼程序能够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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