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管辖中有哪些问题?


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诉讼管辖中,存在着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是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指的是次债务人。这是因为法律希望通过明确管辖地,避免出现管辖混乱的情况,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当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损害到甲的权益时,甲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一般应由丙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其次是级别管辖问题。在确定地域管辖后,还需要根据案件的标的额、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具有重大影响,可能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些大型企业之间的代位权诉讼,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这类案件可能就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是管辖冲突问题。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此时就会产生管辖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次债务人的住所地可能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另外,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也需要关注。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否能优先于法定的代位权诉讼管辖规定呢?一般来说,如果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可以优先适用的。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应用。比如,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由某一特定法院管辖相关纠纷,那么在代位权诉讼中,该约定通常是有效的。 最后,专属管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如果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那么就必须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代位权诉讼与不动产相关,就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一般的代位权诉讼管辖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