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异议是否适用于法庭?

我最近涉及一个诉讼案件,现在案子已经在法庭审理阶段了。但我心里一直存疑,觉得这个法庭好像对我的案子没有管辖权。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已经到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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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适用于法庭的,但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和相关程序规定。 首先,要明确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权力来审理这个案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一般来说,正常的流程是在开庭前的答辩状提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先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处理,再决定是否开庭以及在哪里开庭等。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突然发现确实存在管辖权问题,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对整个诉讼程序产生影响。法院需要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若异议成立,案件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若异议不成立,提出异议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后果。所以,在决定是否在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需要谨慎权衡利弊。 另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一开始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参与了答辩等诉讼程序,通常会认为这个法院有管辖权,除非涉及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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