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的保全与担保有哪些异同?

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中,涉及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债的保全和担保到底有啥一样的地方,又有哪些不同。想详细了解一下它们在实际应用里的差别和相同之处,这样以后遇到相关事情心里能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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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的保全与担保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简单来说,就是让债权人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维护,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债权人能顺利拿到应得的款项。 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概念不同。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比如,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像常见的抵押房子、找保证人等就是债的担保方式。 其次,产生基础不同。债的保全方式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自动拥有相应权利。而绝大多数债的担保方式则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用什么方式担保债权。 再者,制度目的不同。债的保全是为了保全债务人的现有财产,维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的担保则往往是另行提供财产或信用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然后,法律关系结构不同。在债的保全中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担保中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 最后,权利归属不同。在债的保全中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本应享有的权利;在债的担保中债权人行使的是自己直接享有的权利。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相关概念: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危害债权,对第三人采取的保护债权措施,包含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的担保:以第三人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撤销权: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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