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主要特点?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债务担保的事情,对连带责任保证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连带责任保证在实际情况里到底有啥特别之处,比如和其他保证方式比有啥不一样,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发连带责任保证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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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债务担保方式。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明确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那自然按照这种方式执行;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于主合同的债务,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找其中任何一方要求还钱,对方都有义务承担。 最后,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没还,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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