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能免除吗?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在有些后悔了,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连带责任保证有没有办法能免除啊?想了解一下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要是真有机会免除,该怎么操作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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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是可以免除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就是确定保证人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那就按约定来;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权益,因为债权转让可能会改变保证人原本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情况。 另外,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到债务的履行情况,保证人对未经自己同意的债务转移情况,不再负责。 最后,要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不合法、不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能让保证人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就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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