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人能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法人担保这一块。不太清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能不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想具体了解下在法律层面,法人在连带保证责任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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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它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简单讲,就是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且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不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有明确规定限制: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这些受限制的情况外,其他法人在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下,通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是可以成为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当法人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要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形式。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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