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人可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
在一些经济活动中涉及到需要法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法人到底能不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的规定里,法人有没有资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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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讲,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那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且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不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同时,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不得为保证人 。除开这些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法人类型,其他法人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可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法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需要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就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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