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连带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常见情况: 首先,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起伙来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不用担责的。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一个借款事实,让担保人提供担保,实际并没有真实的债务发生,这就属于这种情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要是债权人通过欺骗或者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让担保人不得不提供担保,那么担保人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债权人威胁担保人如果不提供担保,就会伤害其家人,担保人无奈提供了担保,这种情况就符合。 再者,超出保证期限。保证期限是确定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时间范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过了这个期限,担保人就不用再担责了。比如,约定的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找担保人,之后就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了。《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然后,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如果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主合同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变更,比如改变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这可能影响担保人的权益,此时担保人可能不再承担责任。 最后,主合同无效。因为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服务的,如果主合同本身因为各种原因无效了,比如主合同内容违法,那么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担保合同也会无效,担保人自然无需担责。《民法典》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总之,了解这些情况,能让担保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