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究竟有哪些区别呢?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经常会涉及到保证责任的问题。但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差异不太清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有何不同等。希望能详细了解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以便在相关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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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需对债务人确认“履行不能”后,一般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三种例外情形: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而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起诉保证人。 **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未明确标示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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