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有在保证中才有连带责任?
不是只有在保证中才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保证中的连带责任只是其中一种。《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说明连带责任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在法定情形方面,比如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合伙经营中,各个合伙人共同参与、共享利益,所以当合伙产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还有共同侵权行为,多个侵权人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两人共同殴打他人致伤,那么他们就要对伤者的损失共同负责,伤者可以向其中一人或两人同时主张赔偿。
在约定情形方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所以,保证不是产生连带责任的唯一情形,在很多其他法律关系和特定情况下,都可能出现连带责任。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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