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时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签了一份担保合同,里面只约定了连带责任担保,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具体的责任界定和相关要求。比如担保范围怎么确定,和一般担保有啥区别,我需要了解清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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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只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从责任性质来看,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保证方式下,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甲到期不还钱,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在保证范围内还钱。 其次,关于担保范围的认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上述例子中若未约定担保范围,丙可能需要对甲所欠乙的本金、利息、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承担责任。 再者,需注意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则无此权利。比如,还是甲向乙借款,若丙是一般保证人,乙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甲还钱,在甲确实无法还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丙还钱;但如果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乙可以直接要求丙还钱。 最后,要明确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担保范围等重要内容,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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