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该如何处理?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债权相关的事情,和保证人签了保证合同,但是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怎么认定,是按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呢?具体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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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保证责任的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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