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该如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呢?


在借款合同中,追究担保人责任需要根据担保的类型来确定具体的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比如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并且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此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先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先经过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撤销担保人责任的情况**: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撤销担保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