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有哪三种适用情形?


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的审判程序。这一制度的设立,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刑事缺席审判的三种适用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该情形主要针对那些犯罪后逃到境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通过缺席审判可以及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 第二种情形是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司法效率和公平。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种情形下,考虑到被告人身体状况确实无法出庭,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缺席审判。 第三种情形是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种情况下的缺席审判体现了法律对事实和公正的追求,即使被告人死亡,若有证据证明其无罪,也应通过审判程序还其清白。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综上所述,刑事缺席审判的这三种适用情形,都是基于不同的现实情况和法律价值考量而设立的,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