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况下,保证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来了解一下两种常见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一般保证呢,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保证合同里没有清楚说明是哪种保证方式,那就按照一般保证来。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等,这些情况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所以回到您的情况,如果当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方式,那么您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通常不是连带责任。债主不能直接要求您还钱, 要先找您朋友,经过法律程序确定您朋友确实还不上了,您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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