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时,保证人的期限该如何计算?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债务相关的事情,涉及到保证人期限的问题。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期限具体怎么算,是不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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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时,保证人的期限计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且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计算保证期间。 然而,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而在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一定的宽限期。所以,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向乙借款,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丙为甲提供保证担保且未约定保证期间。后来乙要求甲在三个月内还款(这三个月就是宽限期),那么从这三个月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丙的保证期间,时长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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