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没有履行,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给别人做了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但现在借款合同好像没有履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保证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担责、什么情形下不需要担责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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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要承担责任;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无效,那么担保人通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如果借款合同生效,那么还要看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类似表述,当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全部债务,而不必先追索债务人。 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为一般保证,则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由保证人偿还”,这通常被视为一般保证。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存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时,担保物权消灭,保证人也就无需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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