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近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发现合同成立了但还没生效。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出现某些行为,责任具体该怎么划分,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有其他标准?想了解清楚相关的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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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的责任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常见情形。一是借款合同附了生效条件,但条件还未成就。比如,双方约定在一方获得特定的贷款审批通过后合同才生效,若审批还未通过,合同就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二是借款合同附了生效期限,但期限还未届满。例如,约定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生效,在该日期未到来前,合同成立未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三是借款合同以批准等手续为生效要件,但还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比如某些特殊类型的借款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未批准前合同成立未生效。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责任承担。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使合同生效,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一方故意拖延不办理,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而在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未生效阶段,双方一般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阻碍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否则可能要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期间,一方违反了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这些条款的效力,违反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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