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呢?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债权**:这是保证担保最核心的部分,也就是债务人原本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主要债务。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这10万元的借款本金就是主债权。
2. **利息**:包括主债权所产生的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利息,约定利息则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利息。比如,甲向乙借款约定年利率为5%,那么按照这个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就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
3. **违约金**: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甲和乙约定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需要向乙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那么这笔违约金也在保证担保范围内。
4. **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比如,甲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乙为追讨债务产生了额外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作为损害赔偿金要求甲赔偿,保证人对此也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5. **实现债权的费用**:这是指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例如,乙为了追讨甲的欠款而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就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特别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保证范围;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范围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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