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责任保证人属于担保人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债务担保的事情,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这个概念不是很清楚。想知道连带责任保证人是不是就等同于担保人啊?要是两者有区别的话,区别又体现在哪方面呢?很希望能把这块内容了解清楚,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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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属于担保人。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定方式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而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就表明,保证人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又是保证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保证人的一种,自然也属于担保人的范畴。只不过与一般保证人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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