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在基本原则中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对法律程序不太了解。想知道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里,那些特有的原则具体是什么。这些特有原则会对我的案件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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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特有原则是区别于其他诉讼法,专门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准则。这些原则保障了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例如,原被告都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等权利。 其次是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体现了国家之间在司法上的平等对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有相关规定。 再者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会先尝试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还有辩论原则。这一原则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最后是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是否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规定。但这种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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